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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知下列四种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对车辆性能、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况是具有审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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