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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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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562条【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要看合同解除的要件是否具备,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又要符合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


·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的解除权消灭:

    第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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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混同的法律定义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


·解除合同有哪些程序
     合同的解除具体应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向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第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与合同解除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销原因...


·债务抵销的效力
    债务抵销的效力主要有:

    1、双方债权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

    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到最初适于抵销时按双方债权能相互抵销的数额而消灭。抵销的溯及力主要表现在:1)自得为抵销时起,...


·债务免除的法律特征
    1、免除为单独行为。

    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首先,免除为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如其内容不属于对其债权的抛弃的,则不是免除;其次,既然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免除人应当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处分权时,也不发生免除...


·合同约定与法定解除有何区别?
    

    在解决一些合同事务中,出现了约定解除又有法定解除,两者之间的区别有: 
      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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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逾期付款,能不卖了吗?
    1、拒绝履行;买房人逾期的行为是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   2、迟延履行;买房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在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付款义务。   3、根本违约;就是说买方人逾期付款,导致了最初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当然,如果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约定,当买房人逾期付款,卖方有权不买房的,那么卖方不继续履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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