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标抢注赔偿数额的确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商标抢注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商标抢注赔偿数额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
1、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所谓“合理开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即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由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为基础,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第五,由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判决赔偿数额。即当出现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行为的情节”,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应当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二、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抢注商标的行为分为了恶意和正当的,抢注商标的法律程序不正确不得当就有可能是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可能面临的就是高额的商标抢注赔偿。合法并且符合程序的规定才是抢注有效商标的基本途径,因此,我们提醒您不要盲目抢注商标。



·发行公司债券对股价有影响吗?
    发行公司债券对股价有影响吗?公司的经营发展离不开一些投资举措。在很多时候,公司在进行发展的时候,遭遇到公司资金的相关问题时,会面向社会发放债券进行融资。而上市公司就会发行股票来吸收社会资本。但是,市场上的变化非常快,许多上市公司的发展举措都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那么,发行公司债券对股价有影响吗? 一、发行公司债券对股价有影响吗? 1、看债券类型,可转换债券,折股后会稀释每股业绩...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有哪些 一、发行主体的差别 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在我国各类公司的数量有几百万家,而国有企业仅有20多万家。在发达国家中,公...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现在很多债务人以自己没钱或者别人还欠我钱等借口来不予以偿还到期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此时该怎么办呢,其能否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债权人又该怎么行使代位权?要是你都不清楚的话,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分析解答。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代位权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明...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重庆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重庆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


·刑事诉讼法贷款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贷款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现如今是一个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许多人在日常生活当中不管遇到了什么困难,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贷款。本身这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可以在短时间内为当事人解决困难,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不乏通过贷款来诈骗金额的现象。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刑事诉讼法贷款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贷款诈骗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以欺骗手...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擅自发行股票债...


·供货商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供货商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一、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入伙时可以不承担原合伙债务吗
    入伙时可以不承担原合伙债务吗 一、入伙时可以不承担原合伙债务吗 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他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允许其只对以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存在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两种合伙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将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我国《合伙企业法2006》第四十四条“入...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