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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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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往往不存异议,但对凭证所反映的转账目的,被告则可能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等为由,从而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在此情况下,被告所持的抗辩的内容,实际上是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对于其所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即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借款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其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从理论上看,如果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借款关系主张提出了反对主张,并且对所持反对主张提供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则应当可以认定被告的反对主张成立,从而否定原告的主张。但是,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法官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作出准确判断。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


·催款函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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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


·债务抵销权的行使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权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
    
     但是,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附有条件或者期...


·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可以看出,如果第三人能够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第三人独自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则车辆应确认归第三人所有,相关材料如:双方的协议书、第三人购买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等。...


·债的特征
        
  (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是特定的人。
  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当然,债的当事人...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可否要求履行或返还
    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认为,已经自愿履行的部分,不...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债可分为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区分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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