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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片(CD)、激光视盘(LD)、数码激光视盘(VCD)、高密度光盘(DVD)、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1CC ard)等。

    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或者固定,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复制行为。

    将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按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的规定执行。

    制作数字化制品人在制作前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有两条途径:一、制作人直接与著作权人取得许可;二、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许可。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他人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的,应按相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受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外国人也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法律没有禁止出版发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的作品在不违反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享有著作权。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


·邻接权——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的规定,表演者应履行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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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录音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对录音未作如录像那样有作品和制品之分,而均把录音制品纳入邻接权之中。

    录音制品制作者包括音像出版社、广播电台和其他录制录音制品的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邻接权。录音制作者有权在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上署名。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以复制等方式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这种财产...


·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有哪些
    著作权法将录像分为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两种。智力创造性强的为录像作品,录制老师的讲课等智力创作简单的为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有表演者表演的,还应取得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像制品所载的作品...


·著作权中的收益权指什么
     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收益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因使用、转让作品而取得收益的权利。著作权法第10条原规定了获得报酬权,现第2、3条款规定了获得报酬权,即收益权。

    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了收益权,称之为获得报酬权。收益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重要内容,它使著作权人获取经济利益。例如,一首歌曲创作后,报纸登载要向作者付...


·权利解读——发表权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著作权人完成创作后,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创作公诸于众,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将作品公诸于众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基础的权利,确保著作权人的这项权利,就是依法保障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图书出版人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
    图书出版,出版人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出版人出版图书的期限、数量、质量和应支付的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出版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图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


·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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