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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只能向银行贴现,不准流通转让。在商品交易中,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汇票到期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开户银行将汇票退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同时对付款人比照空头支票规定,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一的罚金。
拒绝承兑是在汇票到期前,拒绝付款是在汇票到期后。
承兑是在汇票到期前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向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人承兑汇票,就是要求承兑人做到在汇票到期后履约付款的承诺。这时如果承兑人不承兑汇票,就是拒绝承兑。
付款,一定是汇票到期后。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才可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此时承兑人不付款,就是拒绝付款。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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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瑕疵的四种情况:伪造、变造、更改、涂销。
(1)伪造,就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伪造的后果: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票据责任的承担,而作为伪造人要承担民事的、刑事的责任。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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