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

    

      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快车知识延伸: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

    

      合同到期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家科委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都是3年。但由于现在科技发展迅猛,知识、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一般商业秘密经过两年基本上已丧失了秘密性,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为什么规...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计划外怀孕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者...


·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即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此类合同所涉及的劳动者均系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工作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及防止劳动者年龄随工作年限不断增加,工作效率降低,而周期性不与劳动者续约,或以各种理由逃避签约...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法律仅规定两种情形可约定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


·所雇用的钟点工因工受伤,雇主能否以双方系劳务派遣关系为由拒绝赔付?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金,能否依法得到支持?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负担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关系明显,若不区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对劳动者科以过重的赔偿义务,则有违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故应区...


·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分标准如何认定?
    1、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首要区别是工作时间的差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为:“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
    (一) 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反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