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境外人员销售假药罪辩护词怎么写?
    境外人员销售假药罪辩护词怎么写?境外人员销售假药罪辩护词尽量写清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一)首部(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故意杀人罪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故意杀人罪的罪犯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家庭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故意杀人罪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故意杀人罪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


·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对于一些大型的项目、工程,为了能够是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往往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来寻找合作伙伴。而在这个过程中,有的人为了能够中标,不惜与他人串通。这样的行为是很容易构成串通投标罪的,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究竟什么是串通投标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是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


·新刑法受贿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新刑法中的各项规定也是逐渐被人们所熟知,对于受贿的认定也是有了新的规定,当受贿金额超过一定的限制,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新刑法受贿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今天就由我们来为您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新刑法受贿多少钱构成刑事犯罪? (一)个人受贿数额的认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


·死刑是如何执行的,执行死刑注意哪些事项?
    《刑法》中规定的最高处罚就是死刑,这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的刑罚。那么您知道,实践中死刑是如何执行的吗?而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是怎么执行的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


·法院终审判无罪释放检察院再起诉可以吗?
    法院终审判无罪释放检察院再起诉可以吗?是可以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绑架罪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绑架罪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绑架罪的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区别有几种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区别有几种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