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一、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证明责任显然应当由作为出借人的原告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重要的证明,具有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一定的证明力。但在原告不出庭的情况下,法官仅依据借条并不能够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所以原告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原告承当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借条作为孤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供借条以证明民间借贷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仅以借条不足以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借款。因此,对于证明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存在,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分举证责任。
二、只有借条作为孤证时的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依据借条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被告不抗辩或自认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案件被告并不抗辩,而是直接认可借贷事实实际发生,但却没有钱偿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自认,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由此可见,被告的自认使原告的举证责任得以免除。但是,自认并不意味着原告举证责任的结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为了预防虚假民事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疑点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在法院审查过程中,作为主张权利的原告仍应当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二)被告抗辩情况下,各方的举证责任
1、被告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各方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被告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时,被告应当对其已经偿还借款的抗辩进行举证。如果被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确已还款,原告认为被告未还款或被告所还款项不够偿还本息金额的,原告不仅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当对被告未还款或被告所还款项不够偿还本息金额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主张借款事实未发生情况下,各方举证责任
在仅有借条作为孤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抗辩借贷事实未发生,即未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这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普遍的,也是争议最大、认定最复杂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就其为什么在原告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出具借据进行说明,被告的说明能够对“交付借款”的真实性引起合理性怀疑,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现实中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主张的事情不同,那么实际承担的举证责任就不一样。了解清楚民间借贷的一般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能够在举证的时候起到大作用,当然这样也能比较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都有哪些
    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分割财产,而此时对于夫妻财产还要严格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其中只能对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要求进行分割。那具体说到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上面,您知道都有哪些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你。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婚姻法采纳了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


·离婚财产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么分配?
    当今时代,如果夫妻双方要进行离婚的话,所要面临和处理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其中您比较关注的一部分就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在日常生活中男方的收入远远高于女方,很多人针对这一情况,不知道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应当怎样进行分割。所以我们针对离婚财产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么分配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 离婚财产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么分配? 1、如何调查配偶一方的收入状况 离婚诉讼案...


·如果没离婚又分开了财产怎分?
    如果没离婚又分开了财产怎分?如果没离婚又分开了财产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般情况未离婚时财产不能分割。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如何写
    夫妻双方离婚时,法院往往会对子女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问题进行判决,要是当事人事后拒绝支付抚养费,我们是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那你知道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如何写吗?下面,我们带来了一篇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该如何写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女,生于??????????? 年??????????...


·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几种
    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几种 一、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几种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


·深圳社会抚养费细则征收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
    深圳社会抚养费细则征收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


·离婚时,父母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能反悔吗?
    1、男女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儿子所有。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拒绝将协议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处房产过户给儿子。女方将男方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儿子。而男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援引《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可以撤销的相关规定予以抗辩。 那么,男方的抗辩能成立吗? 首先,两部法律在价值取向,立法宗旨以及基本原则...


·一、长沙子女最低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长沙子女最低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