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我国《担保法》第83条规定,“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根据此规定,留置权所担保的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有时又被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如承揽合同中定作方应当支付报酬,即是指债权人的主债权。
(2)利息。利息是主债权的法定孳息,既包括主债权履行期内的利息,也包括迟延履行时的迟延利息。
(3)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债务人违反合同时所致的损害赔偿金和因留置物的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此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此笔费用是指留置权人因行使优先受偿权所发生的费用,如拍卖留置物时的申请费用、拍卖费等,留置物折价时的评估费用等。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⑴主物。主物是留置权得以成立时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该物的全部。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可分物时,债权人留置的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权人留置的财物,而不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动产。
⑵从物。留置物如为主物,留置权的效力也及于从物。但是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只有在从物也为债权人占有时,留置权的效力才能及于从物。若债权人只占有主物而未依合同占有从物时,从物不在留置权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⑶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在留置期间,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因此留置物的孳息也为留置权的效力所及范围之内。
⑷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权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且优先受偿为留置权的基本权能之一,因此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也就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如因留置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即为留置权效力所及。
二、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
这里的留置物所有人是指对留置物享有处分权的人,既包括物的所有人,也包括对留置物享有经营权的人。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留置物的所有权。因此,留置物所有人自仍得处分留置物,或出卖,或赠与,均无不可。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因留置权的成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也就必然受到一定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仅自己不能对留置物占有、使用、收益,而且也不能将留置物用于质押和出租。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
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⑴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占有的权利,在其债权未受偿前,得扣留留置物,拒绝一切返还请求。这是留置权的基本效力。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在留置物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论侵害人为何人,留置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得请求法院保护。
⑵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留置权人于其占有留置物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有收取的权利。留置权人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并不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只能以收取的孳息优先受偿。一般说来,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费用,次充抵利息,最后充抵原债权。
⑶对留置物必要的使用权
由于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留置权人虽得占有留置物,但原则上对留置物不得为使用收益。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的,因此而给留置物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下列两种情形下,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具有使用权:
1、情形为保管上的必要。
于保管留置物所必要的范围内,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如为防止留置的机械生锈而为一定的使用。但是,留置权人的此种必要使用的目的,仅以保存留置物为限,而不得以积极地取得收益为目的,当然,若因留置权人必要使用而产生收益时,留置权人也得收取之,并以之充偿债权。
2、情形为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
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留置权人当然也得使用留置物。于同意的范围内留置权人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⑷必要费用之返还请求权
由于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并无用益权,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是为物的所有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自应得向物的所有人请求返还。所谓保管的必要费用,是指为留置物的保存及管理上所不可缺的费用,如养护费、维修费等。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依支出当时的客观标准而定,而不能以留置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⑸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权
依我国法的规定,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于一定条件下,得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清偿。
2、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权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⑴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⑵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⑶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权人违反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的,构成非法占有,应向债务人或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不仅仅包括债务,还包括了实现债务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等。债权人虽然对债务人的财产有留置权,但不能随意将财产进行出租、自用,留置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行使债权,债权人还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但保管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养护、维修费用都应由债务人支付。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如何调解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如何调解现在因为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纠纷逐年增多,所以国家给予这方面很大的重视。出现医疗事故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因为医疗事故经常会造成人员不必要的伤亡,不管是对病人还是家属都是一种伤害。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如何调解呢? 1、主持调解的组织要特殊 因为患方在医疗纠纷中表现有对医方严重的不理解和对抗情绪,如果是患方主动要求帮忙调解的,证明患方相信你会给予支持,你进入调解就...


·医保城镇居民报销比例是多少
    上班族可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而城镇户口的非职工和未成年人可以办理的医疗保险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它们的作用相同,都是对参保人的疾病治疗作出保障。那医保城镇居民报销比例是多少?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医保城镇居民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条件是什么?1、主体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购买并使用者。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1)行为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生产、销售。(2)或者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吗
    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吗? 一、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吗?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同时宣传国家关于处理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要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介入医疗纠纷处理,通过耐心细致地疏导,引导当事人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患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非法行医处罚条例规定
    非法行医处罚条例规定实践中的非法行医行为并不是全部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在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也是要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那么您知道我国关于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是怎么规定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


·如何解决医患问题,有什么措施?
     在现代很多人到医院接受治疗,很难避免出现一些疑问和纠纷,如果在看病的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话最好和医生或者是医院进行良好的沟通,沟通协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的问题和关系,关于如何解决医患问题,有什么措施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我们来告诉您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如何解决医患问题,有什么措施?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改...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医疗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学界将本章规定的医疗侵权责任从理论上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和医疗产品侵权纠纷。根据不同类型来确定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分配规则,同时《侵权法》还从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角度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免责的范围与条件...


·民办医院股东如何分红?
    民办医院股东如何分红?民办医院股东按照股东之前所进行的一个约定来进行比例方面的分红,《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二、公司法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