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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与本约如何区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判断标准之一:是否须另外订立买卖合同?

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本约,抑或是买卖预约?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明,则应通观合同全部内容决定之。

如买卖合同全部要素均已达成合意,据此双方均可履行各自义务,实现缔约目的(一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他方获得价金),而无须另外订立合同,即使名为预约,亦应认定为买卖合同本约。反之,必须另行订立合同,才能实现各自的缔约目的,则应属于买卖预约。简而言之,无须另外订立合同,为本约;反之,为预约。

(二)判断标准之二:交货付款义务是否直接发生?

与判断标准之一,角度稍有不同,可以交货付款义务之是否直接发生,作为判断预约与本约的标准:依合同“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义务,为买卖合同本约;“非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一个中间环节(签订正式合同),则为买卖预约。

(三)判断标准之三:违约时对方作何请求?

违反买卖预约,拒绝订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依合同法第107条追究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行使法定解除权。本条解释明示预约的两种救济手段及非违约方的选择权。据此,可以合同违反后对方当事人作何请求,作为判断预约与本约的补充标准:请求违约方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然后再要求依所订立的合同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买卖预约;请求违约方履行交货、付款的合同义务,或者以不履行交货付款义务为由追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为买卖合同本约。

 (四)区分买卖预约与买卖合同附条件(期限)

须待一定条件成就或一定期日到来,买卖合同才生效,才“终局的直接发生”各自交货付款的权利义务,属于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合同法第45条)、买卖合同附生效期限(合同法第46条)。


·什么情形下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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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必须具备哪些特征或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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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


·保证期间的种类
    保证期间按形成方式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按保证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即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且应当以文字形式明确...


·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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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项: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


·如何处理迟延承诺?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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