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购车合同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下称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下称接受方)。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定金具有两个作用,它不单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还对合同起到担保作用。


    


      如双方合同对违约的处理方法没有明确约定时,若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接受方返回定金;若接受方违约,应双倍返回给付方所支付的定金数。


    


      二、什么是订金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接受方的保证。


    


      若接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接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三、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和订金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而订金不具担保作用(即使有也是给付方对接受方的单方保证)。所以如果当出现这种购车纠纷时,4S店有权不返还消费者之前支付的定金;如果之前支付的是订金,除扣除部分违约金外,消费者可以要回部分订金。而如果你自己将订金私自理解为定金的,当出现纠纷时,就算找法院也无济于事,这种情况法院基本都不受理,只能私自找对方协商。


    


·如何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包括全部内容的撤销,也包括部分内容的变更。合同法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能否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表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在经济社会中较为常见,各个国家和地区普遍对悬赏广告制度作了规定。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悬赏广告也做了一定探索。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中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或者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程序无特别规定或约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


·签订定金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一、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


·要约撤回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


·合同的种类
    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


·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五项: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前提是企业在签约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磋商行为。很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之前的行为就不受约束,甚至将利用恶意磋商贻误对方的商业竞争时机视为很好的竞争手段。企业经营者通过与竞争对手进行磋商,贻误对方...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