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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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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来的,是为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价款最终得以实现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它优于银行贷款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有行使期限规定的,若超过规定的行使期限,则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又该如何起算。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为保护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工程款最终得以实现,它主要考虑到承包人的劳动物化到建筑物当中,当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就建筑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建筑物的价款能够最大化体现的时间是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后,所以对于履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工程竣工之日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而对于因纠纷承包人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形,因承包人合同未履行完毕,工程没有实际竣工日,根据优先受偿权的特点,从有利承包人的角度,承包人停工日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承包人停工日在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则承包人实际停工之日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应按以下情况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先履行抗辩事由拒绝支工程款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题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
    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优先权的性质,因此不宜扩大权利主体范围,应当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限制在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范围内。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应当注意,《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或者以《民法典》第535...


·发现建筑工程被擅自分包后,能解除合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


·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欠款
    施工企业要预防拖欠工程款发生,加强企业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工期的管理。要调整经营结构,将承包工程的重点放在有实力、信誉比较好的业主和项目上。承接任务时必须对业主的业绩、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对待垫付资金等工程要十分谨慎,要将垫付工程提高到投资行为管理的高度来对待。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


·工程欠款的清欠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 实现工程量清单必然要按照固定价报价。固定价又称闭口价,包括单价闭口和全价闭口,二者在合同约定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但是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


·工程欠款的结算
    工程担保,是指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施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以及承担担保的第三方签订合同,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工程担保主要有投标担保、改造担保、付款担保及分包担保。 付款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和承担担保的第三方与承包单位签订担保合同,保证建设单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担保方式。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住所合同向第三方提供承保建设单位未支付的款项,以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样,既能督促建设单...


·包工头债务谁承担?
    在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允许挂靠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如何偿付,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最终的责任的,而且与砖厂发生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也是实际施工人张某某,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人也只能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张某某追索款项。 如果简单地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草率地认定张某某的行为为两公...


·工程预付款纠纷的处理
      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建设单位在依据合同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企业迟迟不予进场施工,占用建设单位资金,或提出种种不合理条件,对建设单位进行要挟,不能满足则拒绝进场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中只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且只是约定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企业无相应责任,而预付款(数额可能较大)一旦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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