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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于2002年10月12日第12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法律上规范了案件审理的具体做法和要求,对一些易于产生歧义的规定下了明确的定义或范围,使当事人正确处理商标民事纠纷有了标准。
为了方便被侵权人及时制止权利的被侵害,《解释》明确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被侵权人可依据解释的规定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
同时,对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也在解释中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如采用侵权商标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或依据被侵权人因被侵权减少的销售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
《解释》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也作了特别规定,突破了《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加大了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保护力度。
商标与商号作为企业向社会和消费者展示自身信息最重要的区别标志和商业信誉的载体,是企业的核心灵魂。因此,商标、商号问题上的主观恶意冒用或被动侵权层出不穷。而企业能做的就是增加对商标、商号的认知程度,已主动保护的方式来避免我国商标、商号立法上的漏洞,尽量减少损失。
商号,厂商名称的一部分,是企业最显著的名字,是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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