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绑架罪杀人未遂情形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的死刑适用仅限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这两种情况。其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括在绑架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及在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种情形,杀害被绑架人既包括杀人既遂,也包括杀人未遂。

刑法在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这两种情形归人绑架罪进行综合评价时,理应重于对这两种行为独立发生时的处罚。既然故意杀人罪没有将杀人未遂的情形排除在死刑之外,那么在绑架罪中,就更没有理由将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形排除在死刑之外。此外,与故意伤害罪相比较,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表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尽管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如果系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仍然可以适用死刑。绑架罪作为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但手段残忍造成被绑架人重伤、严重残疾的,根据刑法当然解释原理,当然可以被判处死刑。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可能包括行为人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杀害被绑架人则指对被绑架人实施故意杀害的行为。显然,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明显高于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对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尚需适用死刑,那么对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特别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情形,就更没有理由排除在死刑适用范围之外了。

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中规定致人死亡的条款众多,但并未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也认为致人死亡包含故意杀人情形在内。 以性质类似的抢劫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例,其中的致人死亡加重情节,不仅包含了过失致被害人死亡情形,也明显包含故意杀人行为在内。既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已经足以包含“故意杀死被绑架人,在内,如果认为“杀害被绑架人,仅指杀死被绑架人,那么从致人死亡的立法技术考虑,该条文表述为:“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即可,而无须把“杀害被绑架人,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中单独分离出来。立法者之所以要做如此规定,就是因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无法包含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形,而“杀害被绑架人,则可以将其包含在内。也就是说,绑架罪中的“杀害”用语,其实与“故意杀人,是同义语,只是“故意杀人,是法律用语,而“杀害”是普通用语,甚至更多是口语。

就应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曾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对绑架罪的结果和主犯处罚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应对造成被绑架人死亡后果的行为人处死刑;对于实施了杀人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如果情节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 上述答复被称为准立法解释。根据这一解释,杀害被绑架人不仅不是一种客观结果,而是一种客观行为。行为人只要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如果情节恶劣的,无论是否发生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在量刑上都可以判处死刑。


·侵犯著作权罪构成条件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规定的营利为目的,主要是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一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音像制品或计算机某一程序 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商品的流通领域,不是以营...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关系的隶属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一定的管理指挥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做出必要变动,但是这种变动必须建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而且变动应当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变化与生产需要,需要合并、增减岗位、职位的事实;劳动者身体状况、业绩、技能与岗位不符,严重失职或能力不...


·绑架罪杀人未遂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的死刑适用仅限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这两种情况。其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括在绑架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及在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种情形,杀害被绑架人既包括杀人既遂,也包括杀人未遂。 刑法在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这两种情形归人绑架罪进行综合...


·故意杀人罪的情节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第一,我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滥用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


·容留他人吸毒情形
    吸毒者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往往借用不具有案底人的身份证进行开房, 如何追究提供身份证者的责任,提供身份证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提供场所,所以明知他人借用身份证开房用于吸毒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不明知他人用于吸毒的,由于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酒吧经营者由于不具体管理某个房间,也无法对场所内的吸毒人员进行管理,否则这种过分的特定义务将导致酒吧无法经营...


·涉外婚姻案件的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