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二、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条件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国内也有学者称之为否认权,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这一破产撤销权制度,虽然在法律上给予了债权人适当的救济权利,但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在审判实践中操作性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完善,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扩张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主体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以上是对关于破产撤销权适用的条件的详细介绍。从上可知,很多企业申请破产的动机都是为了获得利益,而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防止破产企业的一些转让财产的行为侵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更多关于破产撤销权的法律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的相关律师们。



·商品房被查封后该怎么办
    商品房被查封后该怎么办因为一些原因可能会导致自己的房产被查封,甚至还有可能出现刚刚购买的商品房,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而导致被查封的情况。那实践中,作为购房者应该怎么防范自己购买的商品房被查封呢?我们整理了有关资料,将在下文中解答疑惑。 一、如何防范商品房被查封 1、房屋查封的原因司法机关,例如法院、公安局有权对房屋进行查封。查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1)因为房...


·婚后男方父母出首付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名字
    婚后男方父母出首付共同还贷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


·买了房子原房主到了约定日期不搬走怎么办?
    买了房子原房主到了约定日期不搬走怎么办?买了房子原房主到了约定日期不搬走可以再次的进行续租,或者是对方不愿意去做的状况之下,就可以要求对方离开这个房屋,实在不行的话到法院来进行相关的诉讼,然后要求强制执行即可,但通常情况下都不必要走到这一步。(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


·房屋转让协议是怎么写的 进行房屋的转让,常见的情况就是进行
    房屋转让协议是怎么写的 进行房屋的转让,常见的情况就是进行房屋的买卖,但继承房屋、赠与房屋这些也是属于转让房屋的情况,只不过现实中出现的情况比较少。而在因为买卖而转让房屋的时候,需要当事人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之后才能办理登记备案和过户手续。不过这个房屋转让协议是怎么写的呢?我们马上为做详细解答。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工作单位: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


·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房产
    房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房产在以前的法律规定中是比较模糊单一的,以致在离婚的时候会经常出现夫妻双方为了房产扯皮的情形,现在新的民法典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房产 所谓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从男女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


·一、莱州买房子过户都需要那些证件?
    一、莱州买房子过户都需要那些证件? 1、我们需要申请人身份证明。 2、我们需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买方需要的材料:我们需要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要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我们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 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先...


·经过公证的房产遗嘱时效是多久
    经过公证的房产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是一直有效的。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公证书本身是没有时效的,也就是公证书本身是不会过期的。而是否过期,主要看被公证的继承协议中有...


·具备什么条件商品房才可预售
    具备什么条件商品房才可预售 一、具备什么条件商品房才可预售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文所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