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国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相关规定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附银行资金到位证明)。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第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第二条:

任何机构设立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受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期间,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对股权转让期间风险防范做出安排,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

第五条:

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第六条:

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持有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机构,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同时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证监会。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第九条:

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可以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条:

证监会在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转让等申请事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社会公示其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将该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为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职业操守,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对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评价意见,必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情况。证监会可以要求相关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工作底稿。对于严重失职,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机构设立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除《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该机构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第十四条:

股权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除《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说明,至少包括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原因,对受让方参股目的、诚信状况等的了解情况;

(二)受让方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决定;

(三)受让方出具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报告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目的;

2、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情况说明;

3、对拟受让的基金管理公司了解情况说明;

4、拟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期限安排;

5、受让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应说明其对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方面的考虑;

(四)董事会通过的自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获得证监会批准期间公司经营运作的安排方案;

(五)证监会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二)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各项业务规则、程序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基金营销、投资、交易、运营等业务的管理,切实做好员工队伍的稳定工作,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运作,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得有任何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托管组、整顿工作组、清算组、法院等有关方面说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对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应对措施;

(五)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相关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证监会及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

(六)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机构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证监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同时废止。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设立私募基金公司的条件相关规定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国家对于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不管是公司本身层面,还是相关的管理人员都有一定的规定。因此,您在设立公司之初,最好要了解清楚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贷款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子已经成为了中国老百姓头上的一座大山,随着近年来中国房价不断的增高,贷款买房几乎成为了大部分人的买房方式,如果要全款买一套房子对很多人来讲还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居住在北上广的人,更是难上加难,其实贷款买房这种做法里面还是有很多学问的,今天,针对贷款买房子注意事项有哪些,给您做了一些分析。 一、贷款买房的分析 对普通购房者来说,全款购买一套房屋是有困难的,一般会选择贷款的方...


·解决房屋租赁纠纷要哪些证据
    实践中,围绕房屋租赁而产生的纠纷还是比较多的,那么当事人该如何来处理这样的纠纷呢?而在处理的过程中,有需要准备好哪些证据材料?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一旦遇到房屋租赁纠纷,当事人该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一)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二)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


·买房子贷款贷不下来该怎么办
    买房子贷款贷不下来该怎么办 按揭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因此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


·新婚姻法婚后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 一、婚后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


·安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近年来,安徽房地产业在不断的发展,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房屋售出。或许就是因为如此利益的诱惑,很多人利用这种机会设置陷阱,因此面对鱼龙混杂的房产市场,买卖合同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合同也分为有效和无效的情况。所以我们总结此文为您介绍安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的管理采取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根据这...


·父母离婚房子给小孩那房子属于继承吗?
    父母离婚房子给小孩那房子属于继承吗不算。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遗产继承就是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一)、可赠予过户赠与需要办理公证,缴纳公证费、测绘费、评估费、契税等。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


·房屋有没有设抵押怎么判定
    买房子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件大喜事,但是要是买到被开发商抵押贷款的房子,相信大多数人都觉得挺闹心的。那么到底在买房子时如何判断房屋有没有设抵押?如果不够谨慎,一不小心购买到抵押房怎么办?下面本文就为您具体分析这两个问题,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房屋有没有设抵押怎么判定 (一)买房人可以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信息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


·新婚姻法中房产是怎么分割的
    新婚姻法中房产是怎么分割的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