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公司员工持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参考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

1、关于第六工程处公章的真实性问题

本案所涉合同是2009年3月13日至5月10日期间xxx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的16份买卖合同,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合同及收到条上加盖的“胜利油田胜利xx公司 xx工程处”印章与吕xx私刻印章一致。吕xx此前以第六工程处的名义与顾xx所签订的合同,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2010年9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和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2012年2月16日出具的《证明》,是顾xx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刘xx2012年4月的《情况说明》和2012年7月16日《说明》,都不属于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前顾xx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因此顾xx提交的上述四份证据都不属于新的证据。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认定,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间,刘xx私刻 xx工程处、第六工程处印章,以单位购买劳保用品为由,先后与多人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刘xx2009年12月11日在东营市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也承认其2007年私刻了第六工程处的印章。顾xx所提交的四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刘xx与其签订合同所使用的第六工程处的印章是真章。



2、关于刘xx的职务身份问题

顾xx一审提交的第五组证据刘xx2009年5月15日的讯问笔录载明:“2009年2月份,我到了退休年龄,单位让我退二线,把我调到胜建集团 xx工程处搅拌站,不再负责劳保用品采购。”一审法院2012年3月14日到 xx工程处调取了原第六工程处机关岗位职责两份、刘xx的干部履历表一份,顾xx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刘xx最初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职责为安全生产和综治,2009年2月份以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另根据一审法院2012年5月8日、7月18日到鲁中监狱对刘xx进行的调查,调查笔录中关于刘xx是否有劳保用品采购权,刘xx陈述:签订涉案劳保用品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单位授权。综上,二审判决关于刘xx职务身份的认定是正确的。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刘xx先为第六工程处的安全员后为 xx工程处沥青搅拌站的职工,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职权,亦无证据证明ss公司对刘xx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单独予以了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已查明事实,顾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时对以下事实未予以充分注意,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刘xx有代理权。一是对于刘xx的身份并未进行核实。刘xx自始不享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劳保用品买卖合同的身份和职权,并且刘xx签订涉案买卖合同所使用的 xx工程处公章系其私刻。二是对于交易方式异常也未予以注意,使刘xx的诈骗行为得逞。本案中,对于买卖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即交付货物以及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并不关注,仅仅是进行现金的流转。对于这种非正常的交易方式,顾xx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三是虽然刘xx原为第六工程处安全员,即使其原来有权以第六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其又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合同时,顾xx也应对身份变化情况及是否享有相应权限进行审查核实。由于顾xx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其无理由相信刘xx有以 xx工程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职权,刘xx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刘xx并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因此顾xx关于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xx条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生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法律效力分为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第一,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但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的,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并不负任何责任。除法律有特别...


·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员工持私刻印章签订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参考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2016号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 1、关于第六工程处公章的真实性问题 本案所涉合同是2009年3月13日至5月10日期间xxx以 xx工程处名义与顾xx签订的16份买卖合同,经苏州xx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合同及收到条上加盖的“胜利油田胜利xx公司 xx工程处”印章与吕xx私刻印章一致。吕xx此...


·新冠疫情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如战争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各国法律中一般都作为民事免责事由。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


·格式条款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


·如何撤销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包括全部内容的撤销,也包括部分内容的变更。合同法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电子合同的特点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


·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对此,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表述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予以补充确定,而对于合同标的、数量,并未如此规定。由此可见,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


·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类裁定,除前述两类裁定外,对于其他裁定,当事人不可申请再审。 申请撤销的二审裁定为高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该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