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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行为,是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和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 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 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
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
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节专利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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