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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股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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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中,公司被大股东把持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利益现象比较普遍。小股东退出是解决此类争端的较好路径。但往往出现小股东利益受损而拟将股权转让出去时,每每遇到来自大股东方面的阻挠,使得别的购买者望而却步,此时小股东不得不回头向大股东求情受让股权,大股东趁势压价受让小股东股权使得小股东利益受损而求告无门。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句话的字面意思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参加了股东会,并且在会上对一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才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没有参加股东会或者在股东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股东,是不享有股份回购权的。本案王X某的诉求在形式上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某实业公司并没有有效通知王X某参加股东会,从而造成王X某无法对股东会决议在股东会上发表意见,故王X某应该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的规定,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并重新召开股东会,进而对公司是否出售厂房还债进行表决。  



关于公司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将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列为异议股东提起股份回购之诉的事由,其立法本意在于防止不慎重的转让公司财产足以威胁公司的存在基础,对公司运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从根本上动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预期。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司常规经营活动,转让财产所占公司资产的比例等通常是考量公司转让其财产行为是否实质性影响了公司设立目的及公司存续,是否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标准。但对于上述标准的界定,各国公司法一般只予以原则规定。本案中某实业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租售企业,厂房是公司出租盈利的资本,没有了厂房,公司就失去了经营的基础。



关于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问题。法院认定王X某是本案适格原告,其能够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提起股权回购之诉,而且某实业公司的转让行为也构成转让公司主要财产,因此股份回购价格的确定问题就是本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股份如何处理?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2、公司状况及股权持有情况 
3、股权转让的份额及转让价款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5、双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约定  
6、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
7、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
10、...


·公司股东退股权如何行使?
    在公司运营中,公司被大股东把持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小股东利益现象比较普遍。小股东退出是解决此类争端的较好路径。但往往出现小股东利益受损而拟将股权转让出去时,每每遇到来自大股东方面的阻挠,使得别的购买者望而却步,此时小股东不得不回头向大股东求情受让股权,大股东趁势压价受让小股东股权使得小股东利益受损而求告无门。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


·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


·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所需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书
2、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重新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新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8、工商局要...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价格及溢价款的处理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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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应区分已缴出资或是未缴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亦属于公司财产。 2.“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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