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业主认为:自己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现在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而发生车辆被盗,所以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其丢失车辆的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收取的物业费只是小区设备的管理费、维修费、卫生费等,并不包括对业主财物的保管费用,因而自己并没有保管义务。所以对于业主的损失,他们感到很遗憾,可是责任并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与被告物业公司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提交的物业公司收取费用的单据,并无车辆保管费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未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亦未形成有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无看管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物业不到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其一、业主收房之后,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依法成立业务委员会,以便更好的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共治共管,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二、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物业管理及维护等职责的情况下,业主可否拒付物业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们平时应注意固定或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才能视情况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 其三、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或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


·低层用户缴纳电梯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对于电梯费用,底层住户是否分摊首先要看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在业主公约中明确注明底层业主不必交纳电梯费用,或者业主大会已经同意底层业主不必交纳电梯费用,那么底层业主可以依约不承担该费用。但...


·空置的房屋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用性特点,比如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这些是物业公司为所有业主提供的服务,并非是针对一个人的。所以,即使房子空着没有住,但依然是享受了物业服务的,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也有部...


·延期交房,物业费不能抵违约金
    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 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


·业主和承租人对于物业费的分担
        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下,物业费到底该由业主还是承租人来承担?
    
    1、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的承担做了约定,就应遵循合同约定。
    
 ...


·房子没住,物管费可否不交?
     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买卖双方往往以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


·物业服务不到位,能不能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应当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在物业公司提供基础服务后,业主仅以对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出现矛盾后,往往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对抗,这种方式不仅无法解决纠纷,甚至可能引发冲突。面对这一问题,业主既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也可就存在的服务问题向业主委员会反映...


·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业主表示我长期不在家,房屋处于空置,不曾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其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