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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员工患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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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因此,用人单位有为员工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时,当员工发生以上情况时可以享受社会保险。本案中周先生在患病的情况下是应该享受社会保险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本案中,周先生因为公司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未能对医药费进行报销,要求单位赔偿,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如果单位不予赔偿,那么周先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国家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井下作业条件艰苦,不适宜女职工生理特点。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


·育儿假怎么休?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即总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


·关于女职工三期中薪随岗变有哪些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即三期不胜任工作或者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部门被撤销),三期女职工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但是如果用人...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试用期内,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严重违反用人到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以欺诈、...


·对于新出的育儿假应该怎么休?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即总共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


·三期女职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后,确实因身体原因,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同时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尽管根据《劳动合同》第40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


·关于保胎假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并没有关于保胎假的规定: 保胎假:关于保胎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可参考的是原劳动部早在八十年代的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事务中一般按照病假对待处理,因此,职工请保胎假就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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