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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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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交给承运人。”这样,承运人才能够按时地完成托运任务。


      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妥善包装所运货物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使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货物的包装对货物运输的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托运人对包装要达到法定的要求。


      托运危险物品的告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个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托运人的法定变更权和解释权。《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承运人在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支付运费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但是有权拒绝支付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增加的运费。”


·运输合同的主体
     旅客在运输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物”。此说历来不为传统民法理论所接受,但从合同法原理和专门运输法角度看,仍有深入研究之需要。
    1、旅客的合同主体资格
    就运输生产关系的要求来说,客运合同...


·快递被调包谁来赔偿?
    运输合同纠纷,所涉合同标的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因此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快递营运商,首先应当在揽件时,对标的货物进行检视,以确认所收货物与托运人的描述是否一致,货物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或瑕疵,其未尽到检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快递公司,快递员上门揽件的时候,尤其是对一些贵重物品,应当尽到检视义务并通过拍照、录像等留痕,以确保收取的货物与发件人的描述一致以及货物是否完好无损、...


·快递公司遗失物品需赔偿
    快递公司认为:“店主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并且缴纳快递费25元,但是并没有对此进行保值。按照单据背面的约定只赔偿最高限额500元。
     店主认为,该《详情单》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正面寄件人及收件人两栏的内容均由原告填写,并用黑体字告知:您的签名表示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可是,对方并未告知后面的内容...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二、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三、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四、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合同法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旅客因故不能正常或按规定期限运输的原因,并承担因此而给旅客造成的损失。

  二、按照客票规定的时间、路线,安全正点将旅客运送到客票上确定的地点。

  三、为旅客提供旅途上必要的服务和生活方便。

  四、在旅客运输过程中,...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需要办理审...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收取经物价部门确定的费用。

  二、享有留置运输的货物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条件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定义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需要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如先陆路后水路)才能将货物运到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实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可以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义务,但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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