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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 告: ***,男,汉族,1977年7月26日出生
身份证号: 320****************
住 址: 江苏省******************
电 话: 18625188976(律师)
被 告: &&& ,男,汉族,1956年8月4日出生
身份证号:320*****************
住 址: 南京市&&&&&&&&&&&&&&&&&&
电 话: ***************
诉 讼 请 求
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欠款36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2532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从2009年开始为被告工作,从事*****工程的工作,至2010年7月工程结束,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款。之后,被告陆续给了原告一部分工资款。2011年4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追讨工资款,被告暂时无力支付,于是写了一张36000元的欠条,并约定2011年年底还清上述欠款。期限届满时,被告一直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见证据清单
此致
南京市**区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壹 份
起诉人:
2013 年 月 日
南京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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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