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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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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为,某网作为域名注册商,应承担网站内容侵权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网立即提起上诉,并在微博上发出疑问,1.注册商是否有权处置(Hold、Del等)域名,2.域名注册商是否应承担网站内容责任。某网负责人说,(一审)判我们赔偿5000元,但上诉律师费、车马费都不止这些,现在我们是要说个理,如果这个官司认输,会危害注册商群体的利益,更加会让域名持有人利益无法保证。

“Internet地址中的一项,如假设的一个地址与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一串容易记忆的字符,由若干个从a到z的26个拉丁字母及0到9的10个阿拉伯数字及“-”、“.”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也有一些国家在开发其他语言的域名,如中文域名。域名不仅便于记忆,而且即使在IP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解析对应关系,域名仍可保持不变。”

通俗的说,域名就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可以很容易的找到你。域名就是上网单位的名称,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网络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一个公司如果希望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主页,就必须取得一个域名,域名也是由若干部分组成,包括数字和字母。域名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起着识别作用 ,便于他人识别和检索某一企业 、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网络上的资源共享。除了识别功能外,在虚拟环境下,域名还可以起到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

域名注册商,仅仅提供一个互联网寻址服务,更偏向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内容没有一个审查的责任。例如,日常生活中,电信公司提供电话手机等服务,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号码。我们平时经常会遇到电信诈骗,照这个案件来看,是不是电信公司也会因为为诈骗分子提供电话号码而承担侵权责任呢?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从受害者王某的角度出发,他自己在网络上被无端诽谤,工作生活受到了影响,那么在他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将包括域名注册商、网站接入商、网站平台及内容编造者等在内的关联方,一起诉上法庭呢?

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法条并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范围。但众所周知,广义上,网络服务商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与网络平台提供商;而狭义上,网络服务商仅仅为网络平台提供商,例如博客、微博等服务提供商。这使得在司法界存在争议。



解释:什么是域名 Hold 状态,域名 Hold 状态有以下几种:

REGISTRY-HOLD: 注册局留置(有争议域名或者有问题域名,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SERVER HOLD 注册局留置(该状态由注册局设置,域名的一切操作将被拒绝,指派至少一台域名服务器则可以正常使用)

REGISTRAR-HOLD: 注册商留置(过期域名,可以进行续费操作)

Status: CLIENT HOLD 注册商留置(该状态由注册商设置,域名可以续费,但不能正常使用)


·网络上被人辱骂怎么办?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从民法角度规定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并首次规定停止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畅通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域名被盗怎么办?
    域名注册成功后,一定要定期检查域名服务器系统,保证域名安全,防止域名被人非法转移和恶意解析。保障域名安全,提升网站安全属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合适的域名注册商。 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平台都有所保障,随着问题漏洞的累积,未来也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弊端来,因此,选择一个安全的域名服务平台尤为重要。一个好的域名注册对域名的管理方面,域名过户转移方面都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所...


·“网络通缉”中的权利侵权
    “网络通缉”中的不当行为易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最容易遭受这种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精神性人格权 。在“通缉”行为中对精神性人格权的侵犯集中表现为对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1.名誉权。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恶意或者过失的“网络通缉”行为可能造成被“通缉”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这种行为大多侵害了名誉权。就“通缉令”内容...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一审判决认为,某网作为域名注册商,应承担网站内容侵权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网立即提起上诉,并在微博上发出疑问,1.注册商是否有权处置(Hold、Del等)域名,2.域名注册商是否应承担网站内容责任。某网负责人说,(一审)判我们赔偿5000元,但上诉律师费、车马费都不止这些,现在我们是要说个理,如果这个官司认输,会危害注册商群体的...


·“网络侵权”中的“网络”的范围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作为工具,它一定会越来越好用。功能会越来越多,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和美好的使用和享受。网络也是一个资源共享的通道,但它毕竟是人类...


·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是侵犯安宁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安宁权其实是属于隐私权,其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比如邻居制造噪音、电话促销、垃圾邮件、网站弹窗等,也都可能侵犯安宁权。如果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一定要注意...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可以认定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在多人的网络公共空间,虚构事实,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且微信群中成员为本社区居民,一定程度上...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什么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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