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审判决认为,某网作为域名注册商,应承担网站内容侵权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网立即提起上诉,并在微博上发出疑问,1.注册商是否有权处置(Hold、Del等)域名,2.域名注册商是否应承担网站内容责任。某网负责人说,(一审)判我们赔偿5000元,但上诉律师费、车马费都不止这些,现在我们是要说个理,如果这个官司认输,会危害注册商群体的利益,更加会让域名持有人利益无法保证。

“Internet地址中的一项,如假设的一个地址与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一串容易记忆的字符,由若干个从a到z的26个拉丁字母及0到9的10个阿拉伯数字及“-”、“.”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也有一些国家在开发其他语言的域名,如中文域名。域名不仅便于记忆,而且即使在IP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解析对应关系,域名仍可保持不变。”

通俗的说,域名就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可以很容易的找到你。域名就是上网单位的名称,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网络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一个公司如果希望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主页,就必须取得一个域名,域名也是由若干部分组成,包括数字和字母。域名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起着识别作用 ,便于他人识别和检索某一企业 、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网络上的资源共享。除了识别功能外,在虚拟环境下,域名还可以起到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

域名注册商,仅仅提供一个互联网寻址服务,更偏向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内容没有一个审查的责任。例如,日常生活中,电信公司提供电话手机等服务,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号码。我们平时经常会遇到电信诈骗,照这个案件来看,是不是电信公司也会因为为诈骗分子提供电话号码而承担侵权责任呢?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从受害者王某的角度出发,他自己在网络上被无端诽谤,工作生活受到了影响,那么在他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是否可以将包括域名注册商、网站接入商、网站平台及内容编造者等在内的关联方,一起诉上法庭呢?

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法条并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范围。但众所周知,广义上,网络服务商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与网络平台提供商;而狭义上,网络服务商仅仅为网络平台提供商,例如博客、微博等服务提供商。这使得在司法界存在争议。



解释:什么是域名 Hold 状态,域名 Hold 状态有以下几种:

REGISTRY-HOLD: 注册局留置(有争议域名或者有问题域名,不能进行任何操作)

SERVER HOLD 注册局留置(该状态由注册局设置,域名的一切操作将被拒绝,指派至少一台域名服务器则可以正常使用)

REGISTRAR-HOLD: 注册商留置(过期域名,可以进行续费操作)

Status: CLIENT HOLD 注册商留置(该状态由注册商设置,域名可以续费,但不能正常使用)


·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况是侵犯安宁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安宁权其实是属于隐私权,其既包括自然人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即排除他人对其居住、生活空间侵扰的权利;又包括心理和精神上的不被侵扰,维持心理安宁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比如邻居制造噪音、电话促销、垃圾邮件、网站弹窗等,也都可能侵犯安宁权。如果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一定要注意...


·网络中 “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涉及网络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消费者的身份界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认为,需要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消费者应当是购买商品或服务以用于生活消费的自然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传统消费者保护法理之所以坚持“自然人”和生活消费这两个要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保护制度是一...


·网站侵权,该网站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应承担责任吗?
    一审判决认为,某网作为域名注册商,应承担网站内容侵权责任。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某网立即提起上诉,并在微博上发出疑问,1.注册商是否有权处置(Hold、Del等)域名,2.域名注册商是否应承担网站内容责任。某网负责人说,(一审)判我们赔偿5000元,但上诉律师费、车马费都不止这些,现在我们是要说个理,如果这个官司认输,会危害注册商群体的...


·微信群内辱骂群友是否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社区微信群中发送大量信息,虽均未指名道姓,但结合发送信息的内容、顺序,可以认定微信群中发送的信息均指向。在多人的网络公共空间,虚构事实,方式及言语措辞明显不当,且微信群中成员为本社区居民,一定程度上...


·网络侵权的形式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
 

  网站侵权多为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

·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第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消费者“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才有告知义务。而在网络中,消费者极度欠缺相关信息,可能根本无从得知该从哪些方面提出“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负有不经“要求”而主动告知的义务; 第二,因为很多网络的消费行为一旦做出,就难以回复原状,所以对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应尽可能在消费行为做出前履行。相应地,也就应当尽量减少“拆封合同”或“拆封许可”的...


·“网络侵权”中的“网络”的范围
    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它是人们信息交流使用的一个工具。作为工具,它一定会越来越好用。功能会越来越多,内容也会越来越丰富。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和美好的使用和享受。网络也是一个资源共享的通道,但它毕竟是人类...


·网络侵权法律责任的认定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据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故在判定直接侵权以及网络用户侵权时,法院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