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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几点理解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劳动合同是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就会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

    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虽然劳动合同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可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仅仅依靠劳动合同来认定,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作证、工资单、缴纳的社会保险都会形成证据链指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单位不能因为劳动合同已经被认定无效,而否定劳动者曾为单位付出的劳动甚至拒绝支付给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等。

      同时,在此类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在上班过程中受伤,只要受伤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可否要求主张双倍工资?

      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且法律规定是自始无效,所以很多劳动者认为就是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如此呢?

      这是一个理解误区,双倍工资针对的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此行为,则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反之,则需要支付。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但是不能否认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已经发生的行为,事后是不能被消灭的,所以,用人单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是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行为而失业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这种补偿只具有填平作用,不具有惩罚性。那么劳动合同无效后,如果归因于劳动者,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经依法订立,即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法定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这些条款的规定执行。 对用人单位不...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因其自身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此...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而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属于约定条款,缺少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发生纠纷时,除非双方都认可关于试用期的明确约定,否则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期因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当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和工作性质,口头或以...


·集体合同的法律意义
    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对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 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点是: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二是企业领导人依法履约的意识较强;三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较好;四是基本上形成了平等协商、监督检查机制;五是采取了履约与奖惩挂钩等促进履约的有效措施。 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文本,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续签的集体合同的内...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案例解析:派遣工有权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虽然...


·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部门职责范围,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刘某起诉要求补缴,法院不予审理。依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满一年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予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当予以赔偿。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


·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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