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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中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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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知识产权是软件业的核心,软件行业发展中所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软件自身的固有特性相关,同时与软件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软件企业管理模式等内部原因密切联系。



作为知识产权,非排他性是其不同于有形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它可以同时被多人占有和使用,而不影响性能。研发一个计算机软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资金,而复制一个软件只需要简单的设备在较短的时间就能完成,且复制件和原件并不会有实质性的差别。软件的经济生命周期越来越短,权利人要在有限的经济生命周期中获得预期的利益,承担的风险较大。而盗版者的成本微乎其微,却可以大大挤占权利人的市场,使得权利人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得到回报。盗版者和权利人所付出的成本及承担的风险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盗版现象屡禁不止。此外,软件开发对人有着较大依赖性,出于利益的驱使,再加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匮乏,很可能出现员工凭借其已经掌握的核心技术或经营秘密另寻东家或自立门户。



盗版软件存在销售市场。由于盗版制品与正版往往没有太大的质量差距,而价格却低很多,盗版软件存在巨大的消费市场。

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滞后性。随着技术的更新进步,对于出现的诸如网络安全、垄断等新问题、新情况,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滞后性。反垄断法等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执行性。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署名权
    署名权,即作者表明自己是开发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所开发的软件上署名,决定署名形式,诸如真名、笔名、匿名、假名等,同时也有禁止非软件开发者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未经合作开发的人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开发的软件发表仅署了自己的名字,或者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开发的软件署名发表或者涂改他人署名,均侵犯了他人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
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范围
    依据《计算机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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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在计算机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依法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所有;但是,下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在合同中约定:
  一.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应由合作开发各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
    计算机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冥用工具,对程序的复制是指把程序转载在有形物上的行为。
    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磁盘、硬磁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光盘等,把程序从某种载体上转载到任何一种现有介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介质,都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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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置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


·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软件著作权应归何人所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该软件的开发者。何谓“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该条第二款指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一、计算机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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