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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对待婚姻都是认真的,毕竟关系着自己的终身幸福。可是,期待的美好,总会在以后携手共度的平凡岁月里慢慢耗尽。于是越来越多的争吵声取代之前的家中欢声笑语,最后到了两看两厌的地步。
          生活已经无法共同进行,那么分道扬镳是最好的结局。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是不愿意离婚的,于是最常出现也是最纠结的画面是:一方执意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往往选择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以换取离婚的目的。可是离婚目的达到后,又开始想要回本来该属于自己的那份少分的财产。
         对于这样的离婚协议,当事人是否能达到撤销的目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即使财产的分割显失公平也难以撤销这样的离婚协议的。[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如何保障离婚协议的顺利进行
        1、相关权证先交付,在离婚的商谈过程中,涉及不动产由一方名下转移到另一方名下的,由于当事人常会要求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办理,为防止其他变故,最好要求对方先将相关权利证书交给自己保管。此有利于防止权利人又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而使自己处于极大的不利地位。
    2、钱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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