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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是单方的意思表示,这种单方意思表示与要约不同,第一,可以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作出;第二,内容不需要具体明确;第三,一经作出即已成立,不能撤回或撤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将许诺销售列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因此,许诺销售行为也不同于要约邀请,因为其具有法律独立性。
对因许诺销售而引起的侵犯专利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同其他的专利侵权行为一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说来,是由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作出许诺销售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的许诺销售行为比较容易确定管辖。但是对于以做广告的方式许诺销售行为的管辖问题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在信息社会中,传播媒体非常发达,除了传统的电视、报纸和杂志外,互联网也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如果利用互联网进行许诺销售,那么确定侵权结果地将非常困难,对此类案件的管辖,应当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具体来说,如果许诺销售的广告刊登在报纸上,则由该报社的工商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许诺销售的广告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则应由发布该广告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查清服务器所在地时,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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