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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涉外民商事案件:一是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即本国法院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确定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条约及国内法;二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涉外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确定的依据是国内法对本国法院在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划定,指的是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的依据主要有“原告就被告原则”、“不动产所在地等专属管辖原则”和“合同履行地原则”等。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节有专门的规定。

       (一)关于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管辖权异议分为地域管辖异议和级别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又可以分为本国法院管辖异议以及国内该地区法院管辖异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认为涉外案件应由外国法院或者非国内本地区法院管辖,比如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在国外,又没有其他的确定本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的因素,那么,国内法院对案件便没有管辖权,应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如果原告就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及权利质押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以担保合同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确定原则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级别管辖的问题往往是被告或者第三人认为涉外案件应当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受案法院移送。比如原告就同一个合同项下的上亿元的借款合同分拆成两个部分分别起诉,规避法院在划分级别管辖时确定的标的额的标准上限,使得案件在其诉讼方便的法院审理,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异议应当成立。

       (二)关于管辖权异议听证会的问题。

       有的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时,采用听证会的形式,由主审法官单独或者合议庭成员共同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案件所涉管辖权问题召开听证会,由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异议人进行辩论。由于管辖权异议属程序范畴,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之前一般不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进行调查和作出处理,因此异议人只能就与管辖权有关的事实进行辩论和举证。一般认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决定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当事人对案件的管辖是否有特别的约定,如协议约定合同争议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决定案件的地域管辖的问题;当事人诉讼标的金额,决定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

       (三)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有人认为,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受理案件的法院的非涉外业务庭室进行审理,理由是管辖权恒定原则只是指法院之间,而不是针对法院内部有关的庭室之间,由于案件不具有涉外因素,应移送至相关的业务庭室主办。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首先,法院内部的有关业务的分工是法院内部职能的划分,这种情形也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移送;其次,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审理应当保持案件审理过程的连续性,并且,原告的撤诉是发生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并且经合议庭审查同意,对未审理的部分应当由同一个合议庭继续审理下去,如果移送至其他庭室审理,必然会出现一个断层,并且出现一个案件两个案号,其结果只能是打乱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处理相关国内民商事案件纠纷的对口庭室进行审理。[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关于管辖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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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怎么办?
    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一般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行使管辖权,比如,遇到了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等,不能行使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东城区的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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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法院管辖确定
    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约定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是否有效?
    在合同法律实践中,有时候双方约定:“如有争议,在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这样的管辖约定吗法律实践中颇有争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关于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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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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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几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以协商取得一致的书面方式在几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范围内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协议管辖须具备的条件:
  (1)协议管辖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不适宜用口头形式。
  (2)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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