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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撤回承诺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由于承诺通知一经收到,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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