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是什么样的

当事人受到了行政处罚,例如违章停车被罚款了、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了等等,若是对行政处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议完毕后会给当事人出具一个行政复议答复书,那这个行政复议答辩书格式是什么样的呢?为您解答。

一、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

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

[ ] 号

被申请人:(名称) ? ? ? ?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 (职务)

(申请人) ? ?对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 ? ? ? ? ?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案号 ?)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

? ? ? ? ? ? ? ?

此 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

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答复人:

(答复人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答复书格式如上所示,答复书里会写明答复人名称、答复日期以及对所复议的问题的答复及其相关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等内容。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行政复议,若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书后对结论不服,就不能继续申请复议了,但是可以就该事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南区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巴南区征地补偿是怎样的一、巴南区征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我国,集体土地是针对农村户口而特地制定的一项土地上的政策。对于农村户口的人来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后,土地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和建设。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民会因为各种生活或者其他原因,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去。针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的一些列问题,广大市民应该做一些了解。因此,我们特为您梳理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注意事项有...


·异地补办身份证需要什么手续?
    身份证弄丢的确非常麻烦。再加上我们在外地,身份证丢了后补办起来又特别麻烦。很多人选择的异地补办,但异地补办更为麻烦,以致于弄得很多异地补办身份证的朋友焦头烂额,常常无计可施。所以,异地补办身份证需要什么手续及常见问题相信是很多异地补办身份证者最为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异地补办身份证需要什么手续: 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


·最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的土地共分为两类:   一类区片范围:中部平原丘陵结合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70000元/亩;旱地/园地:185000元/亩;林地:9250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625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东部山区   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17000元/亩;旱地/园地:58500元/亩;林地:2925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谁,有哪些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谁,有哪些规定?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


·房地产开发商欠钱不还怎么办?
    房地产开发商欠钱不还怎么办?《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化话题已经有很长时间,随着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人们的政治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能够快速的得知政府最新的政策,能够让我们第一时间对政策进行理解实施,让政策能够真正的被人们所体会到。近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的话题也被很多人锁畅聊。那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公开呢? 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公开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我国刑法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一、我国刑法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1、我国《刑法》对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