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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关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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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主体之间可能会形成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首先,第三方物流主合同法律关系,指的是第三方物流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依据客户的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受托人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一定的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商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独立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对顾客独立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有人认为,第三方物流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远非如此简单,例如,第三方物流商可能以顾客的名义也可能是以自己名义与分包商订立合同,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网,因此对于第三方物流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具体分析,也影响到第三方物流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第三方物流的初级经营阶段,其既可能以顾客的名义也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确较为复杂。但作为现代物流服务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应是第三方物流区别于传统的货运代理人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形态和发展趋势。所以,第三方物流商与委托方之间的关系就是简单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实务中委托人一般都是与第三方物流商发生关系,而与分包商则不直接打交道。这样的理解也简化了第三方物流商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更利于理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次,物流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即第三方物流商与分包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为货主提供物流服务时,一般很难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由于没有运输工具,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运输工具;由于没有仓库,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仓储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仓库,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处于租赁合同、仓储合同或运输合同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些合同是与第三方物流主合同彼此独立的,第三方物流商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是有所不同的。


    最后,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指信息系统提供商与第三方物流商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现代物流业务中,信息的提供越来越重要,不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依赖它来掌握与控制货物,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随时了解货物的动态,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要想发展现代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现代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都会明确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也就是说提供信息不只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吸引客户的优势,也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须承担的责任。[6]而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如果独自投资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势必增加企业成本,对顾客的报价也随之增加,会影响到其市场竞争力。所以,由信息系统提供商为第三方物流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是理想的选择。在这样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第三方物流商又成为信息技术的需求方。


    


·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以及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对方返还,另一方对已交付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财产并未交付,则不适用这种方式。折价补偿,即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不具备现实条件或者没有...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有四,其一、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能通过任何补救而成为有效合同,确认合同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进行,当事人不能自行确认合同无效,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认为合同无效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超过了诉讼时效,就产生了无效合同就成为有效合同的问题,由此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二、本案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


·物流法律关系的界定
    物流主体之间可能会形成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首先,第三方物流主合同法律关系,指的是第三方物流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依据客户的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受托人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一定的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商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独立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对顾客独立承担相应的合同...


·通过关系贷款约定报酬是否有效?
    甲与银行行长是同学关系,乙想通过甲向该行贷款,并约定按贷款总额的10%向甲支付报酬。但实际贷款后乙关没有向甲支付报酬,甲起诉乙。
律师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甲为乙申请贷款确实付出了劳务,按照甲乙的约定,甲应当得到相应的报酬。同时由于甲与乙与银行行长系是同学关系,可能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有一定的人情因素存在,需要由乙举证证明乙所得到的贷款存在与甲与其同学在不应当为乙办理贷款的情...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因不履行生效判决,将不动产抵押给他人,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在生效判决执行期间与相对人签订抵押合同,将其不动产抵押给相对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行为人与相对人依据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影响了第三人的债权实现,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通知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不能履行的一方便担负起通知的义务,及时告知对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约定了这样的通知义务。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义务,是否就符合法律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可以免责?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尤其由于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仅履行通知义务...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里所说的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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