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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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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咨询,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 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担任代理人的;



(三) 接受在押罪犯委托,代理调解、仲裁的;



(四) 其他需要会见在押罪犯的情形。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 授权委托书(不需要授权委托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 律师执业证;



(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



对有律师辅助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其工作证件或者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复杂案件的在押罪犯,由监狱作出批准会见或者不批准会见的决定。监狱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应当向监狱出示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材料的原件。监狱在验明复印件、原件相符后,应当按照本规定安排会见,并告知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传递违禁品;



(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



(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狱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第十二条 监狱人民警察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罪犯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其提出警告;警告无效的,应当中止会见。监狱可以向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



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发现监狱人民警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罪犯所在监狱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缓刑犯也应适用减刑
    目前减刑制度只适用监狱中的服刑犯, 建议缓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让其早日恢复正常人的生活。

  由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过失犯罪。 对缓刑犯不能实行“一刀切”,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实行减少考验期限制度,有利于激发缓刑犯的积极性。

有...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罪过形式如何,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实行数罪并罚,执行前罪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的刑罚。
    如果所犯的新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只要没有超过追溯时效期限,也应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将...


·罪犯通信、会见、特优会见、与亲属共餐的有关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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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罪犯能否适用假释?
    我国法律规定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防范、治安和打 击犯罪的任务,且人员又相对较少,难于抽出专门人员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建立系统的考察监督制度,只能定时或是顺便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管,这样容易被罪犯一时 一事的表现所迷惑,很难深入了解罪犯的思想是否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很难了解罪犯是否迁恶改善、悛悔其过,也就难于真正了解罪犯是否确实达到了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程度。监...


·罪犯计分考核和分级待遇的有关规定
     1、罪犯计分考核

    (1)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规则。监狱对罪犯采用计分的办法考核日常改造表现。计分考核的积分是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行政奖励以及分级处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计分考核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为标准,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考核内...

·保外就医具备的条件
    


保外就医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一是保外就医的人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的,老年犯中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

·什么是减刑?
    
减刑: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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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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