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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工商登记内容在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 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 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主张权利的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 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 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 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 房屋拆迁许可证;
2、 房屋拆迁公告;
3、 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 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 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补偿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的有关凭证;
7、 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 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2011年4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经原告向市规划局申请,该临建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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