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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其一、先行告诫说服。“大兵压境”时,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教育,讲清前因后果,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让房拆迁。对实在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迁。
其二,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第三,全面保存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动手强制拆房前,应约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以防产生争议。
其四,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根据《中...
其一、先行告诫说服。“大兵压境”时,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教育,讲清前因后果,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让房拆迁。对实在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迁。
其二,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
镇政府以经县政府批准为由,单方面以通知的形式确定拆迁方案,对我们不另行安置宅基地,不予经济补偿,并强制我们接受。
镇政府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法律关系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拆迁人本身就是政府机关,也不可以将拆迁行为视为政府管理行为。只要拆迁活动涉及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拆迁人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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