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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就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建议和质疑,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可行性;
6、核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是否设立,资金是否到位;
7、审查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和公告是否合法。
(二)审查评估补偿事宜
包括被拆迁房屋、构筑物、附着物评估,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等评估。
1、指导收集、保存、完善、补充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出租、经营、装修、房屋现状等相关资料;
2、审查被拆迁房屋的丈量是否准确、房屋产权定性和房屋用途是否准确;
3、审查房屋评估单位资质、评估单位是否与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选择、评估技术路线、评估参数选取、评估参数修正等是否合法、合理、公正;
4、审查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公示期间提出疑问、要求评估机构答疑清楚;
5、审查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提出评估异议、评估复核,进行协商或另行委托评估机构,协商未果时申请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
6、代表被拆迁人参加与拆迁人就评估方法、评估技术、评估参数等评估事宜的谈判和交涉。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1、协助审查、修改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款内容;
2、审查补偿方案是否合理、补偿项目是否完全,计算是否准确,为被拆迁人争取最大利益;
3、监督拆迁人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监督新建房屋工程进展情况,若产权置换房延期交楼,需向拆迁人要求逾期安置补偿租金;
4、代表被拆迁人参加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评估事宜、补偿款项、置换房屋、拆迁人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谈判和交涉;
5、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纠纷或者诉讼,审查法院先予执行的程序和合法性。
(四)行政裁决、诉讼和强制拆迁
1、参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准备行政裁决的有关证据材料、参加听证,提出法律意见,尽量争取有利的裁决结果;
2、若对行政裁决不满、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审查行政强制拆迁和法院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五)其他
1、若采取用现有新房置换方式补偿,核实用于拆迁置换的房源产权是否清晰、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配套是否完善、居住成本和费用是否合理;
2、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申请机关提出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详细列举式规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须向法院提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包括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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