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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应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申请人应当采用规范的统一科技术语;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没有送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证件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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