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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是否有权强制要求被拆迁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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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以经县政府批准为由,单方面以通知的形式确定拆迁方案,对我们不另行安置宅基地,不予经济补偿,并强制我们接受。
镇政府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法律关系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使拆迁人本身就是政府机关,也不可以将拆迁行为视为政府管理行为。只要拆迁活动涉及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拆迁人就必须与被拆迁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能实施具体的拆迁行为。拆迁人不能单方面以通知或者其他形式强制要求被拆迁人履行拆迁义务,否则,其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


·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强制拆迁?
    (1)是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7个方面要件。
(2)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3)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5)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


·拆迁案件提起行政诉讼,可以阻止强拆吗?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据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司法强拆基本上就能阻止了。
...


·强制拆迁前需完成的法定事项
    实施强制拆迁,有些法定的事项应当提前完成。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公告一般都规定了签订协议、搬迁等事项。拆迁人应按时找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出现矛盾,应及时协商解决。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做出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并形成笔录,由双方签字。调解不成的,应就双方争议的...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中的公证作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公证介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已成必然,实践中,公证已充分融入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着其特有的职能作用,尤其是被拆迁房屋的保全证据公证,为政府攻克拆迁难点提供法律保障,其职能是任何机构、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机关在强制拆迁房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通过现场勘察、现场监督、现场记录等措施,保全有关证据,确保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尽...


·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


·“违法强拆”之救济
    人民法院对拆违涉及的行政侵权可以在三个环节发挥司法保护作用。   第一个环节,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通常是作出上述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上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情形可以作出撤销上述决定或确认违法、要求限期重作等判决。司法审查中认...


·强制拆迁的法律环节
    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其一、先行告诫说服。“大兵压境”时,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教育,讲清前因后果,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让房拆迁。对实在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迁。

  其二,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

·什么是司法强制拆迁?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改为政府申请,由法院负责司法强制拆迁。 一是有利于公众重拾对公权机关的信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日新月异,旧城改造如火如荼,凸显出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强制拆迁等诸多问题。拆迁双方的利益矛盾显得格外突出,“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悲剧屡见报端。强制拆迁权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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