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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手段。
1、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
(2)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当事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规定行使这项权利;
(4)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和解;
(5)有申请证据保全,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6)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7)认为法庭笔录确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有提出申请再审和申诉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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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判决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因此,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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