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执行程序中优先购买权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方式。在满足《公司法》第七十三条所定的给予其他股东20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可适用《拍卖规定》第十四条,即: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购买权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前无需按照《拍卖规定》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在指定的优先权购买期限内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在拍卖5日前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如果其他股东在20日内不作放弃与否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拍卖前无需通知其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

“同等条件”的把握。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同等,还包括付款期限、交付方式同等,其他竞买人须遵守的拍卖程序、规则,优先购买权人也应遵守。在其他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此最高价接受。如无人进一步出更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为表示的,则拍归最高应价者。

应注意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根据《拍卖规定》第十六条,多个股东在拍卖程序中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有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如果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已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由其自行协商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对强制执行程序中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未有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可以适用《拍卖规定》,即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尽管从效力上《公司法》具有优位适用性,但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立法原意看,其规制的对象当属股权的自主转让,而该法第七十三条对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中对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并未作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拍卖规定》,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根据《拍卖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此条规定了拍卖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和两个或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都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时如何处理的问题。而该规定与《执行规定》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在实践操作中有所冲突。如:


·判决书裁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程序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重要期限
    执行案件通常会有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你又知道几个呢如果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申请人该怎么办呢 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申请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受理范围: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已生效的涉外仲裁裁决、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


·他人就执行对其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被执行人是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何处理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


·在强制执行阶段,什么情况属于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上述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能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7.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


·报告财产令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