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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未到期,是否可以主张对方归还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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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了1个月的还款义务后便不再履行该还款协议,虽经多次催告,亦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的还款约定。可以依法可以要求刘X喜立即返还全部欠款。

1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刘X喜对于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只按约履行了1个月,但对从2010年2月至今的还款义务却拒绝履行,未履行的还款义务占全部还款义务的大部分。刘X喜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再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约,李某某有理由相信刘X喜对其以后的还款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亦不能履行,故依法可以要求李某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现李某某一并向刘X喜主张全部债权,是合理合法的(南京律师热线025-84110110)。

2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规定了,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案中,刘X喜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义务;迟延履行分期还款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经李某某催告后至今亦未能履行;刘X喜迟延履行其约定的还款义务,致使双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据上述规定,李某某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该分期还款协议。解除该还款协议,实质上就是要求刘X喜立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这与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是一致的。

3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进一步增强诚实信用观念中明确了“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的单方解除合同或其他必要的自救行为,应当予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但刘X喜的行为却从根本上违反了这一原则,在与李某某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后,未能恪守诺言、讲究信用,未能按约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李某某的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损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由于刘X喜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双方所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李某某对刘X喜未履行的到期的和未到期的还款义务一并主张债权应视为李某某所采取的除单方解除合同之外的其他必要的自救行为,应当予以保护。


·收款技巧策略
    1、对新客户或没有把握的老客户,无论是代销或赊销,交易的金额都不宜过大。 2、货、款无归的风险有时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可以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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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申请先予执行,申办强制执行公证,还有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一种督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迅速实现。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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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行与给付、清偿这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差别。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它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履行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表现,具有具体的、动态的...


·代位权的入库规则
    入库规则是指依传统的债权人代位权法理,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传统意义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因而,有学者把它称之为强制执行的预备功能。由此,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他自己...


·债的履行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在这些基本准则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等;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等。对于基本原则,此处不赘。
   
  (一) 适当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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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条件
    1。债的标的:债务人除了必须按照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必须按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义务。数量不得超出或减少。超过或少于规定数量时,需要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经同意时,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价款。超出部分如是物品时,债权人应妥为保管和保养 ,保管和保养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少于规定数额的,债务人负违反债的责任。在经济合同中,不超过法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的,不视为少交。
在质量方面,如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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