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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司法实践来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简便,主要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法庭调查阶段。与一般普通程序相比,简化审简明、高效、便捷的优势在庭审各个阶段都能得到体现。具体地说,可简化以下内容:
   1 、控辩双方在宣读、出示证据时可仅就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机关、证据名称、证明事项做简要说明,不必宣读、出示证据详细内容。
   2 、对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个证据可综合说明或只读重点证据,不必逐一宣读或出示。南京刑事辩护律师热线84-110-110 www.whyLaw.com
   3 、控辩双方对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个证据可一并出示,并发表对证据的意见,不必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4 、控辩双方在发表公诉、辩护意见时,可省略对事实的综述以及对犯罪构成和法律适用的论证,可简要提出对被告人应认定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及理由。
   5 、审理的期限可参照简易程序相应缩短。
   6 、诉讼文书、判决书的制做可逐步向简易程序的方式办理。
   总之,能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大胆地将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理,一是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将节约下来的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疑难复杂、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上;二是能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下,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在实践中需要认真探索,逐步推行之,以确保案件质量。
刑事诉讼案件中,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
冻结的在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过程中所冻结的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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