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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中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根据此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有2年、6个月或3个月等三种不同的情况。而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非票据权利,则当然地不再适用票据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定,而票据法中对其又无特别规定,故应适用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即利益偿还请求权人在两年内不行使该项权利,则丧失了依诉讼程序强制请求对象偿还利益的权利,也就是民法中常说的胜诉权的消灭。但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实体权利依旧存在,它并不因胜诉权的消灭而丧失,出票人或承兑人自愿偿还利益时他们的行为也具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获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起算时间,即持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偿还请求权成立之日起,也就是票据时效期满或保全手续期间届满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由此亦可知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的起算实际是以票据权利时效消灭为前提的,这也恰恰说明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实为票据权利丧失后的一种补救权利。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五要件和六要件说。但是,六要件说已经取得了通说的地位。现详述如下:
(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票据法规定的转达让方式一般有两种,即背书转让方式及交付转让方式。
1、背书转让的方式。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是以转让票...
(一)持票人票据权利是完全的金钱性双重请求权
完全的金钱性是指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它不同于普通债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
其特殊性表现在:(1)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 2;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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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瑕疵的四种情况:伪造、变造、更改、涂销。
(1)伪造,就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行为,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为票据行为。伪造的后果: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票据责任的承担,而作为伪造人要承担民事的、刑事的责任。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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