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有过租房的经历,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也比较熟悉。按照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该在签订租房合同后去进行合同备案登记,这个可能大部分人都没有去做。那么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下面我们简要回答下关于这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原件;

(二)格式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附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

(四)出租双方的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一份)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一份)复印件;

(七)房地产档案室权属状况证明(一份)复印件;

(八)自建房应有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一份)复印件;

(九)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份)复印件;

(十)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能生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三)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四)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由此看来,房屋租赁双方并不是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没事了。双方应该自订立合同15天内去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相关材料也比较多,双方都需要准备齐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出现“一房多租”的现象,对于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又多了一层保护。


·一、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


·最新江苏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是多少?
    每个省份的伤残鉴定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我们在申请认定之后都可以查询相关的法条然后自己进行大概的估算,如果是一线城市,拿到的可能会高一些,这些是跟城市发展水平有关系的,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江苏九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是多少吧。 江苏省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是:1、医疗费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单位支付)3、外就医的交通、食宿...


·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
    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 我国范围之内,都有工程在修建,若工程质量存在着瑕疵,不仅会危害到建设单位的经济收入,且还会危机到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且,若工程本身存在问题,还会使得人们的生命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的资料是不同的,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呢? 一、沥青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有哪些? 质量保证资料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映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


·煤矿工伤甲残护理待遇是怎样的
     煤矿工伤甲残护理待遇是怎样的 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一、劳动仲裁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劳动仲裁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工伤鉴定除了劳动局在还有指定机构吗?
    劳动者收到工伤之后的维权是很重要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这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是准许的。但是在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时需要工伤鉴定的结果,我们知道劳动局可以进行工伤鉴定,那工伤鉴定除了劳动局在还有指定机构吗? 一、工伤鉴定除了劳动局在还有指定机构吗? 1、工伤绕不开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工伤调解、仲裁都要经劳动部门。 2、工伤诉讼必须先经仲裁程序,即便劳动部...


·老板欠工资有欠条不还钱怎么办
    1、对于欠债不还的,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的辞退通告表员工要签字吗
    公司的辞退通告表员工要签字吗?公司辞退员工的通知书不需要员工签字,原因如下:1、公司辞退员工的通知书不需要员工签字。公司辞退员工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公司辞退员工的通知书的本质是通知而不是协议。公司为了确保被辞退员工收到通知书,辞退员工的通知书一般直接递交(以便被辞退员工签收)或者以挂号信发出(以便收取回执)或者以登报公告的形式发出,都是被辞退员工收到通知即生效...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