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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认购书”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有关司法解释里却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此,“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订立涉及诚意金、订金或定金的条款时,要注明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是否将该款项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而诚意金、订金或定金这三者也是有区别的,当买家不想购房时,诚意金一般可以退还;而订金与定金的退还则有一定难度,除非特别注明,否则必须在发展商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订金或定金才能退还。
不少置业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往往会疏忽大意,没有仔细研究相关条款,给某些发展商有机可乘,到最后才发现自己吃了亏。各位置业者应该引以为戒,仔细研读各项条款,有怀疑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最后才决定是否签字。
1.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确定的包销价与实际对外的销售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这是包销商所应收取的销售利润。在开发商与包销商签定包销合同后,房屋应该通过包销商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白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但是,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又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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