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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中目标公司律师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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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标公司而言,其实更需要专业律师的参与。但是,现实中由于目标公司存在种种问题往往忽视律师的作用,甚至认为律师的参与会对顺利实现并购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实践中,被并购一方很少注意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或许也是它们之所以成为被并购的目标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外资并购业务中,一般是由外资并购方单方聘请律师完成并购的。这种错误的观念往往使目标公司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损失掉许多应该争取的权益,且容易导致并购失败后面临更加被动的局面。目标公司之所以需要专门从事并购事务的律师,是因为律师可以在并购业务中对其而言可以发挥以下重要的作用:

(一)审核并购方的正式授权和谈判效力问题。作为被并购的目标公司,其本身往往存在多种不足,有时甚至是面临破产倒闭的边缘,所以非常地急需“输血打气”。而越是如此,反越是容易被他人利用,尤其是被许多骗子公司所利用。现实中,打着“企业并购”的幌子行骗的不在少数。即便是对有并购意图和并购实力的公司,也需要目标公司对其真实的意图进行研究。所以,对目标公司而言,有些事情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在谈判初期,应让熟悉并购业务的专业律师参与或通过咨询的方式了解并购方谈判代表的相关授权、企业资质和资金实力等有关状况并确认谈判的效力问题后再继续有关的谈判工作,律师的参与对避免企业被骗或并购失败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二)制作或审核有关的并购保密及承诺事项协议或担保文件。对目标公司而言,因为在并购完成前其需要向并购方提供一系列的调查资料(尤其是企业的财务状况、销售渠道、目标客户、知识产权等资料),尤其是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实施的并购,一旦遇到恶意并购或并购失败情况,其所遭受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所以,在并购实施前,要求并购方提供有利于保护自己权益的保密及承诺事项协议或有关并购资金来源的担保协议有时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专业律师的参与或提示,至少可以避免或防止目标公司可能会遇到此类风险。

(三)协助目标公司回答并购方提出或调查了解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购方向目标公司所调查了解的情况,有时往往比较专业。目标公司为了及时高效、完整准确、恰当有据地向并购方回答疑问或提供材料,最好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

(四)参与起草或审核与并购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并购方律师起草的关于并购事项的协议,首先是为了维护并购一方的利益,往往存在许多对目标公司不利的条款内容,有时甚至是故意设置法律的陷阱。若目标公司不注重对有关合同或协议条款进行研究,往往事后会陷入被动局面,对其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是成千上亿。律师的参与,可以最大限度的使被并购的目标公司在合同条款内容上不会处于明显的被动不利地位。

(五)参与或直接代表目标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目标公司聘用律师参与商务谈判的目的与并购方聘用律师的目的是一样的,而且有时双方律师坐在一起谈判也确实是更容易进行交流,有利于提高谈判的效率,有利于促成交易的尽快达成。


·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审查须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需要完成报告事项,接受并购的审查.
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5亿人民币;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外资并购的形式
    《并购规定》允许外商对中国境内的并购交易可通过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来完成。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需综合考虑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政府许可、交易时间和交易结构对税赋的影响等在内的各种因素,慎重选择可行的收购方案。 (一)股权收购 在股权收购交易中,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会向目标企业的现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如不对目标企业业务进行重组,所有现有的业务与合同将自动...


·内地上市公司并购效率
    外资公司并购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收购公司多系港资;二是以产业兼并、收购为主,有70%的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三是并购溢价率较高。 管理层收购(MBO)流行。管理层收购(MBO)采取对目标公司母公司进行改造的方法:一是为了理顺母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人财物关系,为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的整合创造机会;二是实行“金色降落伞”,稳定安抚目标公司及其...


·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并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一般来说,外资并购确定成交价格需经过评估、定价...

·企业兼并的形式
     1.购买式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购买条件。这种形式一般是以现金为购买条件,将目标企业的整体产权买断。这种购买只计算目标企业的整体资产价值,依其价值而确定购买价格。兼并方不与被兼并方协商债务如何处理。企业在完成兼并的同时,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购买式兼并,可使目标企业丧失经济主体资格。兼并企业的购买价格,实际上是被兼并企业偿还...


·并购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并购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专业确认的文件,主要是使并购双方了解该并购有没有重大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这主要是说明律师给出法律意见所凭借的资料、法规。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主要说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律师的声明事项 这部分内容是律师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单方强调,主要是表明其所承担的法...


·境内外并购工具
    1.普通离岸公司 一般情况下,境外投资者会利用其已设立的运营或投资公司(即母公司)来进行并购,由这些业已运营或投资的公司成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同时外国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来持有目标公司被收购的资产。由于股权或资产的归属明确,结构清晰,便于管理,因此这种较为传统和直接的方式比较容易得到审批机构的认同。 2.特殊目的公司 在目前的实践操作中,...


·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企业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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