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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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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修改。

《规定》第四章第三节新设一节就特殊目的公司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的公司。”



此节的规定毫无疑问将对中国企业的境外上市产生限制。我国相当中小企业海外上市是通过所谓的“红筹模式”亦即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和百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在《规定》实施之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文之规定,国内企业如希望通过设立上述特殊目的公司来进行境外上市,其只需要在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以及在其将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时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而再无其他要求。但是,在《规定》实施之后,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内企业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来谋求境外上市之路受到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在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才可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务部对《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初审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这就是说,在《规定》生效之后,通过上述“红筹模式”境外上市必须首先经商务部审批。这就意味着希望境外上市的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花费,以及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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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并购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专业确认的文件,主要是使并购双方了解该并购有没有重大法律障碍。 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这主要是说明律师给出法律意见所凭借的资料、法规。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 主要说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律师的声明事项 这部分内容是律师对一些重要事项的单方强调,主要是表明其所承担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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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公司并购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创业资本投资业务等。 1、作为中介机构以财务顾问身份为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提供服务;2、作为交易主体以产权投资商身份收购上市公司,然后通过重组转让出售以赚取差价。 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委托方为收购人,帮助收购方以适当的方式、最优惠的条件收购最合适的目标公...


·外资新设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和修改。

《规定》第四章第三节新设一节就特殊目的公...

·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审查须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需要完成报告事项,接受并购的审查.
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5亿人民币;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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