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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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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

物业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维护维修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清洁、秩序、优美,而要求物业经营人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要求物业经营人提供的特殊和专业的服务项目而付出的费用。


·拆迁户有权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人民...


·长期没人住的房子,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很多房子空置的业主认为,房子一直都没住,就不需要交物业费了。实际上,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对于普通住宅长期空置物业费是否有优惠政策的问题,各省规定有所不同,有的省份对...


·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业主表示我长期不在家,房屋处于空置,不曾享受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否还需要缴纳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房屋空置未使用也应当缴纳物业费,其不能以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


·延期交房,物业费不能抵违约金
    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 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


·物业公共区域业主拥有的权益
    无偿利用业主共用财产,进行有偿经营的方式是:利用电梯间、公共走廊、物业外墙、楼顶等作为广告展位出租;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小区内道路两侧作为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利用大量物业地下室,对外出租,获取租金;利用地下车库,重复二次收取管理费用等。 导致这么多问题的核心是什么呢?就是社区业权分配问题。业权分配的核心是什么?华远集团早在两年前就提出了业权分配,并成为这一制度的首个实验...


·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认为:自己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现在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而发生车辆被盗,所以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其丢失车辆的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收取的物业费只是小区设备的管理费、维修费、卫生费等,并不包括对业主财物的保管费用,因而自己并没有保管义务。所以对于业主的损失,他们感到很遗憾,可是责任并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的构成
     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自有部位、自用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费用;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费用; 物业范围内的市政设施道路、维护维修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为维护公共环境的安全、清洁、秩序、优美,而要求物业经营人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费用; 物业所有人、使用人要求物业经营人提供的特殊和专业的服务...


·低层用户缴纳电梯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因此对于电梯费用,底层住户是否分摊首先要看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在业主公约中明确注明底层业主不必交纳电梯费用,或者业主大会已经同意底层业主不必交纳电梯费用,那么底层业主可以依约不承担该费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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