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房承租人对合用部位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公有房屋的合用部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有共同使用权的天井、晒台、园地、灶间、卫生间等部位。承租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除恃强占用和任意占用合用部位,影响相邻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予调整外,一般应维持争议前的使用状况。原使用部位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转让、交换等迁出的,出租人可适当调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房屋租赁登记鉴证办事应注意哪些?
     一、办事须知 1、凡单位自有非住宅房屋或私有房屋租赁的,租赁双方必须到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租赁登记鉴证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单位产出租方属市级单位、驻津单位的,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其它单位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私有房屋租赁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鉴证手续。 2、办理租赁登记鉴证应交验下列证件: ...


·租房合同十大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事诉讼解释第28条等,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的装修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因此,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能够拆除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具体处理方式在另一篇文章中详细论述。没有经过出租人同意的...


·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第一,从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比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若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房屋总面积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享有优先购买权。(参见上海法院《房屋租赁合...


·租房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吗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在租赁房屋时,应当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对租金、租期等进行详细的约定,且需要注意的是,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不要认为长期租赁就可以不约定租赁期限,不约定租赁期限,对于承租人来讲是非常不利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可以出租吗
    很多人都知道,小产权房不能买卖,那么小产权房可以出租吗? 小产权房虽然没有产权证,但只要有具体的地址,签订的租赁合同同样具有效力,但是因为没有产权证,可能会涉及违建以及实际建房人的问题,承租人往往无法核实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在租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风险。 拆迁安置房即便没有取得产权证,但有购房合同等可以核实房屋所有权人的凭证,同样可以租赁。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方式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互换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也就是说,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 2、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公房承租权交换住房产权,即承租人可将公房使用权作价,通过补差价...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